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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7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焦素霞与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素霞,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民初61号原告焦素霞,1960年8月19日,被告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邑县,法定代表人邓广乐。(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焦素霞高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素霞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焦素霞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焦素霞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杨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晓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