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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870元(案款282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