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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新霞与刘伟东、欧灿恒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新霞,刘伟东,欧灿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7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新霞,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赖宝云,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伟东,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灿恒,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钟新霞因与被申请人刘伟东、欧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新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钟新霞与欧灿恒婚内购置了二处房屋及四卡商铺缺乏证据证明,钟新霞与欧灿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任何资产,房屋及商铺是城市建设征收补偿分配的。2、二审判决认定欧灿恒向刘伟东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或投资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所有的二处房屋及四卡商铺归钟新霞及一双儿女所有,直接影响了刘伟东债权的实现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欧灿恒与刘伟东之间的借款钟新霞确是不知情,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故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判决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确有错误,判决严重不公。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一审判决。为此,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原审时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举证情况,欧灿恒系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伟东借款。欧灿恒向刘伟东借款发生在欧灿恒与钟新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欧灿恒、钟新霞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的除外情形。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欧灿恒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生活或投资,并结合欧灿恒、钟新霞在欠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将双方所有的二处房屋及四卡商铺归钟新霞及一双儿女所有,直接影响了刘伟东债权的实现等事实,认定本案所涉债务应为欧灿恒、钟新霞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清偿,并无不当。综上,钟新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新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洪 堂审判员 张 学 英审判员 陈 少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浩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