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975号原告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208号。组织机构代码:No.91420281777591575H。法定代表人周国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际,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飞。委托代理人金云,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冶市鑫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向学文人民陪审员  张玉枝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伊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