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特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詹仲德要求宣告雍慧兰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仲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特字第658号申请人詹仲德,男,生于1974年4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人詹仲德要求宣告雍慧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申请人詹仲德向法院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雍慧兰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此后被申请人离家后出走,至此长期没有回家,经查找也没有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6年,申请人詹仲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雍慧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雍慧兰,女,生于1977年4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高中文化,申请人詹仲德系被申请人雍慧兰之夫。雍慧兰自2009年4月10日离家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且没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詹仲德向法庭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蔡桥路社区居民委员和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以及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雍慧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雍慧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雍慧兰自2009年4月10日离家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6年,且没音讯,其夫詹仲德向本院申请宣告雍慧兰死亡,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雍慧兰下落的公告,但公告的法定期间一年届满,仍无雍慧兰本人下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雍慧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希刚审判员 吴晓利审判员 杨璐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美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