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乐某与李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乐某。委托代理人万珏,律师被执行人李某。委托代理人何锋,法律工作者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8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