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良智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430号罪犯李良智,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茶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李良智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2699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良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良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2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良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履行民事赔偿不积极,且无证据证明确无执行能力,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良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