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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子国、常秀英与被执行人马中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子国,常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31号申请执行人马子国,男,汉族,农民,1950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马围孜行政村小郝庄**号。申请执行人常秀英,女,汉族,农民,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马妮,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淝河乡中淝村中淝组**号。被执行人马中仁,男,汉族,农民,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马大庄行政村后老家**号。申请执行人马子国、常秀英与被执行人马中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422���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马中仁支付马子国、常秀英124873.75元,但马中仁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子国、常秀英与被执行人马中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4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