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执民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元莲与张雪良、姜仙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元莲,张雪良,姜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金元莲。被执行人:张雪良。被执行人:姜仙英。申请人金元莲与被执行张雪良、姜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衢柯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7653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15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