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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冉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550号原告冉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