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庆娥与梁馨允、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娥,梁馨允,蓝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134号原告:杜庆娥,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梁馨允,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蓝雨,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娥诉被告梁馨允、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杜庆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杜庆娥负担。审 判 长  王华盛审 判 员  翁华令代理审判员  林金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梅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