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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驳回罗华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陕07刑申1号罗某:你因起诉龚某某诽谤罪一案,对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刑一初字第00081号刑事裁定及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15)南刑立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申诉人在2014年7月1日前后无违法行为、龚某某捏造事实构成诽谤罪、申诉人诉龚某某诽谤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立案并开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查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刑一初字第00081号刑事裁定书及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15)南刑立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是正确的。申诉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以及南郑县公安局对申诉人行政处罚的事实已经由南郑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申诉人起诉龚某某诽谤罪缺乏相应的证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罗某起诉龚某某犯诽谤罪缺乏相应的证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申诉人罗某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