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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日照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董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926号原告:日照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见荣,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被告:董洪波,成年,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日照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