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蓝祝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蓝祝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463号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东明、叶志富(实习)。被告蓝祝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祝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增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祝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