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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5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志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胡志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008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淑丹、陆儒飞,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胡志钦,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可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华玲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林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