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字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先锋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39号罪犯李先锋,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浏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先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先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先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能够缴纳部分罚没款。目前考核得分112.2分。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亦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浏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6)第17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先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先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