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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林与范维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范维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251号原告刘林,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孙子鑫,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俊通,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维廉,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诉被告范维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维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