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娃娃布吉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娃娃布吉,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海来呷呷,男,1995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吉差小文,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2014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该案于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间被羁押)。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汪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翻窗进入龙泉驿区星光东路345号竹苑茶庄内,使用一把尖嘴钳剪线,将茶庄内放置康佳LG47D56DC液晶电视机1台,清华同方LE-32TM1000型液晶电视机2台,大宇牌LM1800W型液晶显示器2台,冠捷牌TH19W8093型液晶显示器1台,电脑主机1台(银尔机箱、华硕主板、金士顿2G二代内存、interL430CPU、希捷500G硬盘、威玥350P电源、三星DVD光驱),台式电脑主机两台(爱国者CA-E620机箱、翔升ROHS主板、elisir4G1333三代内存、interG530CPU、希捷500G硬盘、先马超影330电源)、天润众和HY-MA71键盘一个盗走。后三人乘坐杜某驾驶的川A402**出租车转移赃物过程中,在锦江区成都客运东站外被民警挡获并从该车上检查出被盗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520元。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列事实,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的户籍证明,如所健康检查表,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2014)鄂汉南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眭某、杜某的证言,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的供述,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指认作案现场、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互相辨认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龙价认鉴[2015]241号关于被盗电视机和组装电脑的价格鉴定意见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吉差小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娃娃布吉、海来呷呷、吉差小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娃娃布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海来呷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撤销(2014)鄂汉南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吉差小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吉差小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作案工具尖嘴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羽巾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黄春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卓 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