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游含桥盗窃罪,游含桥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含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66号罪犯游含桥,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入监队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08月02日作出(2007)汀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含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33.3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岩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12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7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6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含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22.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游含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含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