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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080号原告荆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15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