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2327号原告: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南山办事处南荒社区。法定代表人:滕本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玉品,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梅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晓冬审判员 吴 娜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