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字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戴东华新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51号罪犯戴东华,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长中终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东华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戴东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东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14分。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亦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湘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6)第29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东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东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