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362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