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光东与胡德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东,胡德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23民初716号原告赵光东,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个体,现住新疆尉犁县。被告胡德华,男,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无业,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赵光东诉被告胡德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新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光东,被告胡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光东诉称:2013年5月被告欠原告窗户加工费47000元。2015年5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2016年3月12日剩余的17000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6年3月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窗户加工费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德华承认原告赵光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胡德华承认原告赵光东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光东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胡德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