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戴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28号罪犯戴祥,无业。罪犯戴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5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2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3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戴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戴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戴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