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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曹金波,住址庆安县。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曹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勤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勤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术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云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