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二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横县乐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横县横州镇白花经联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横县乐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横县横州镇白花经联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二初字第689号原告广西横县乐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横县横州镇城北区西南茶城成品茶市场第中北1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苏志杰。被告广西横县横州镇白花经联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长寨村委白花村。代表人谢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横县乐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横县横州镇白花经联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横县乐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横县乐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横县乐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广西横县乐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西横县乐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彩代理审判员 蒙雨春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