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叶凡、李岑与湖北华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675号原告叶凡。原告李岑。被告湖北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霍城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煜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凡、李岑与被告湖北华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凡、李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凡、李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凡、李岑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362元,由原告叶凡、李岑负担。审判员 刘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