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岳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98号原告岳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 判 长 孔垂生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人民陪审员 张永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