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岳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98号原告岳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 判 长  孔垂生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人民陪审员  张永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