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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94号原告张海军,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老虎岗镇内。负责人王飞,职务经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晓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被告联众六公司负责人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军诉称,2014年3月22日,其与被告联众六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联众六公司将安达市万宝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区内建筑物基坑土方挖掘、攒堆及回填工程承包给张海军,每立方米工程费17.00元。经实际测算,土方总量22724.3立方米,工程总造价386,313.1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方给付工程款346,313.10元,尚欠工程款40,0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联众六公司给付工程款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联众六公司辩称,2014年3月22日,其与原告张海军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协议,双方约定,本公司将安达市万宝山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区内建筑物基坑土方挖掘、攒堆及回填工程承包给张海军。本公司将工程款386,308.00元全部支付给原告张海军。原、被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原告张海军与被告联众六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联众六公司将其承包的安达市万宝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中的厂区内建筑物基坑土方挖运攒堆及回填工程分包给原告张海军,工程按挖完实际土方数量,以每立方米17.00元给付工程款。原告张海军按协议约定完成厂区内生化池、二沉池、水解酸化池、污泥脱水间、鼓风机房、锅炉房、紫外线消毒间、细格栅间及锅炉房土方挖掘和回填工作,共计挖掘、回填土方22724.3立方米,工程造价386,313.10元。被告联众六公司给付工程款346,310.10元,尚欠40,000.00元未能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按协议约定完成了被告联众六公司承建的安达市万宝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中厂区内建筑物基坑土方挖掘及回填工作,且被告联众六公司在工程量确认单签字确认。被告联众六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人工费。庭审时,被告称双方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提供原告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张海军称该收款收据不是其本人出具的。被告因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该收款收据进行司法鉴定,在确定鉴定机构后,被告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鉴定费,本院视为其放弃权利。因此,本院认定被告联众六公司欠原告张海军40,000.00元工程款的事实成立。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没有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方自2014年11月11日起(工程量确认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给付原告张海军建设工程款40,000.00元;二、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支付原告张海军工程款逾期利息3,400.00元(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共17个月,按月利率0.05‰计付)。上述一、二项,合计43,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全部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00元,由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