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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蓝青华、陈建飞、蓝青梅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蓝青华,陈建飞,蓝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0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蓝青华,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建飞,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蓝青梅,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蓝青华、陈建飞、蓝青梅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蓝青华应缴罚金20000元、陈建飞应缴罚金1000元及应追缴三被执行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70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蓝青华、陈建飞、蓝青梅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