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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秋平与张文建、邱先萍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平,张文建,邱先萍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132号原告张秋平。被告张文建。被告邱先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秋平诉被告张文建、邱先萍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3,811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张秋平负担。审 判 长  吴艳萍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