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秋平与张文建、邱先萍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平,张文建,邱先萍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132号原告张秋平。被告张文建。被告邱先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秋平诉被告张文建、邱先萍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3,811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张秋平负担。审 判 长 吴艳萍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