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运城市达力通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运城市达力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财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辉,于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43号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被申请人运城市达力通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财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辉,女。被申请人于洲,男,系徐辉之夫。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运城市达力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财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辉、于洲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达力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财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辉、于洲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费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