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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青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青山,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76115-8。被执行人张青山,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鱼岳镇东后街1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604060031。被执行人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昌区晒湖小区8栋2单元4层4号。组织机构代码:69533318-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在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的名义在金融机构开户,并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的名义在金融机构开户的存款188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