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芳诉刘文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刘文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3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杨芳。被告刘文魁。原告杨芳诉被告刘文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芳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因承揽建设工程在原告处租赁建筑材料,欠下原告租金97000元,于2015年9月3日书立欠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款项,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县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7000元,并从2015年9月3日起按照月息20%计息。被告刘文魁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川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站(甲方)与成都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租金价格、保证金等内容,合同由甲方经手人覃泉与乙方经手人何发展签订。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甲方具体经手人杨芳便按照合同约定给乙方提供租赁物。后经甲方结算,乙方应支付租金97863元。2015年9月3日,被告刘文魁书立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杨芳租金(现金)40000元正(肆万元整),此款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时未清,按原租金97000元(玖万柒仟万整)付款,并从2015年9月3日起开始按97000元计算利息,利息按月息20%计息。此据欠款人:刘文魁5109221983060215112015年9月3日。庭审中,原告自愿由被告支付欠款40000元,并愿意放弃下余欠款及资金利息。同时查明:1、刘文魁挂靠在成都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为工地实际施工人;2、何发展系刘文魁雇请的工作人员。本院认为,被告刘文魁系挂靠在成都生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为工地实际施工人,与渝川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站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渝川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站的具体经办人杨芳依据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刘文魁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杨芳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用40000元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芳自愿放弃57000元欠款本金及欠款利息,属原告杨芳自行处置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文魁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芳处的欠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刘文魁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