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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644号原告:于某,女。被告: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栩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