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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寿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寿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62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凌忠文,理事长。被执行人:肖寿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肖寿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寿雄应履行归还借款xxxx元及利息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寿雄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