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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陈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陈铭,张秀春,济南鑫鲁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陈铭,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鑫鲁铭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秀春,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济南鑫鲁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铭,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铭、张秀春、济南鑫鲁铭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铭除被法院依法轮侯查封的车辆以及查封被执行人济南鑫鲁铭实业有限公司车辆外,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