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7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谈志成与陶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志成,陶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313号原告谈志成,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薛洪庭,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剑峰,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谈志成诉被告陶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陶剑峰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薛美芳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