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福荣申请执行李二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荣,李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荣,男,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李二伟,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王福荣与李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二伟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二伟有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华夏龙家园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二伟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华夏龙家园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