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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福荣申请执行李二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荣,李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荣,男,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李二伟,男,汉族,个体,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王福荣与李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二伟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二伟有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华夏龙家园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二伟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华夏龙家园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