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16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曹书华。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颜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