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董作波与六枝特区猴子田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作波,六枝特区猴子田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民初762号原告董作波,原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猴子田煤矿调度员。被告六枝特区猴子田煤矿,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箐口乡下麻翁村。代表人郑大建,系六枝特区猴子田煤业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系该矿办公室主任。原告董作波诉被告六枝特区猴子田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晏毓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作波、被告六枝特区猴子田煤矿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作波诉称,原告系被告聘用工人,在被告处从事调度管理和运输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9297元。多次讨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九个月工资29297元。被告六枝特区猴子田煤矿辩称,对原告的所诉和事实和请求均无异议,但现无钱,只有等到煤矿开工后才能支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原告董作波与被告六枝特区猴子田煤矿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高度员工作。原告工资2014年6月为3500元、7月为4220元、8月为3500元;2015年1月为3500元、2月为1500元、3月为3000元、5月为3500元、6月为3952元,7月为3125元,共计29797元,除原告借支500元外,余29297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从事调度员工��,被告应按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9297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六枝特区猴子田煤矿支付原告董作波工资29297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以上款项,若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晏毓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仕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