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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董玉兰与陈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兰,陈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1545号原告董玉兰。委托代理人吴干宽,盐城市大丰区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虎。原告董玉兰与被告陈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兰的委托代理人吴干宽、被告陈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玉兰诉称,2016年2月20日夜,被告陈虎以原告女婿杨金金欠其钱不还为由,将原告停放在大丰区浦江名苑12号楼下的牌照为苏J×××××的东风日产牌DFL7150AAAC1小型轿车偷偷开走,并扣押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苏J×××××东风日产牌DFL7150AAC1小型轿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虎辩称,2016年1月7日,原告董玉兰的女婿杨金金向我借款33000元,约定其将原告诉称的苏J×××××东风日产牌DFL7150AAC1小型轿车抵押给我。该车当时登记在其妻赵小艺名下,后由原告董玉兰与赵小艺以交易的方式,将该车变更登记至原告董玉兰名下。因杨金金未偿还我借款,现我不同意归还上述车辆。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案外人杨金金(系原告董玉兰女婿)向被告陈虎借款33000元,口头约定其将当时登记在其妻赵小艺名下,属其妻婚前财产的车牌号为苏J×××××东风日产牌DFL7150AAC1小型轿车(该车发动机号为652385A,车架号为LGBN22E06BY016169)抵押给被告陈虎,当时未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1月19日,案外人赵小艺等人将留置在被告陈虎处的案涉车辆提走,并于当月21日以交易的方式将该车变更登记至原告董玉兰名下,同时车牌号变更为苏J×××××。2016年2月21日,被告陈虎从原告董玉兰处找到该车后,即将该车转移至其家中,扣留至今。原告董玉兰向被告陈虎索还无果,遂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机动车登记书、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管理费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案涉车辆经变更登记至原告董玉兰的名下后,原告即取得并享有该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原告董玉兰作为本案案涉车辆的权利人,在被告陈虎实施侵占其车辆的非法行为后,有权请求返还该车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虎关于该车已被用于民间借贷抵押所辩,因其未按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车实施抵押登记,不发生抵押效力,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苏J×××××东风日产牌DFL7150AAC1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652385A,车架号为LGBN22E06BY016169)返还给原告董玉兰。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及账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21;附言说明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景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