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苗玉省、王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苗玉省,王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王纪全,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苗玉省,男。被执行人王翠青,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苗玉省、王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字第374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贾瑞红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