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广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21号罪犯李广义,又名李振东,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5年6月16日犯盗窃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漏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了(2006)新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广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6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李广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14日对李广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广义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新郑市龙湖镇、郑州市二七区,参与盗窃两次,盗得面包车两辆,共计价值五万八千余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李广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广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