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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后林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后林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516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胜,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后林加。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后林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