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开凤诉被告夏明词、罗大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凤,夏明词,罗大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216号原告胡开凤,男,汉族,1956年1月16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沈玉生,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明词,男,汉族,1962年4月6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心怡,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大财,男,汉族,1960年9月14日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发全,江苏李允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凤诉被告夏明词、罗大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开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开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开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