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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9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211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宜宾县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聂大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