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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继勇与胡蝶、杨维凤、胡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勇,胡蝶,杨维凤,胡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65号原告:张继勇,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告:胡蝶,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告:杨维凤,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告:胡德金,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东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咏梅,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小蓉,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川0623民初7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胡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2015字第号、建筑面积191.0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5)第号、使用权面积89.38平方米]予以查封、对被告胡德金所有的川本田雅阁汽车一辆予以扣押、对原告张继勇所有的提供担保的位于中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2015字第号、建筑面积134.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5)第号、使用权面积62.76平方米]予以查封。2016年4月2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被告胡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2015字第号、建筑面积191.0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5)第号、使用权面积89.38平方米]予以查封、对被告胡德金所有的川本田雅阁汽车一辆予以扣押、对原告张继勇所有的提供担保的位于中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2015字第号、建筑面积134.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5)第号、使用权面积62.76平方米]予以查封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胡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2015字第号、建筑面积191.0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5)第号、使用权面积89.38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胡德金所有的川本田雅阁汽车一辆的扣押。三、解除对原告张继勇所有的提供担保的位于中江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2015字第号、建筑面积134.1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5)第号、使用权面积62.76平方米]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