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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魏玉祥与大连凯旋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祥,大连凯旋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魏玉祥,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大连凯旋门业有限公司,住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北海社区。申请执行人魏玉祥与被执行人大连凯旋门业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仲裁作出普劳人仲裁〔2015〕2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劳人仲裁〔2015〕21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垚